民國101年7月25日,立法院第八屆/第一會期/第一次臨時會通過增訂所得稅法之證券交易所得稅。
以下解釋條文中的課稅方法與對個別投資人的影響。
一、開始影響日期?
條文規定:「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,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。」
所以在民國102年後賣出台股,才需要考慮證所稅的問題。
二、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?
第一個方法是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辦理,條文如下:
財產交易所得: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:
(一)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(二)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(三)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,持有滿一年以上者,於出售時,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,其餘半數免稅。
簡單的說,這個方法就是用賣出價格減去取得成本。假定買進的成本是每股10塊,之後以每股30塊賣出,所得就是每股20塊。(忽略交易手續費與證交稅,現實計算中會計入)
第二個方法,是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,由出售前一天的台股加權股價指數的收盤價決定計算比例。
指數小於8500;所得比率:0%
指數達8500以上,但小於9500;所得比率:0.1%
指數達9500以上,但小於10500;所得比率:0.2%
指數達10500以上;所得比率:0.3%
所以,假如某人賣出某支股票,成交總金額是100萬台幣。在他賣出的前一天,台股收盤價是10,000點。假如他採用這個方法的話,那麼他的所得比率是0.2%。會被視為有2000塊的證券交易所得。
第一種方法名為「核實課稅」,而第二種計算方法則稱「設算所得」。
三、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?
核實課稅的稅率是15%,設算所得的稅率是20%。
核實課稅的範例如下:
假定某人在民國102年賣出證券,且採用核實課稅的方法。股票取得成本是10塊,賣出價格是30塊。賣出一張(1000股),那麼就有20,000的證券交易所得。20,000乘以15%的稅率,等於3000。這就是他要繳交的證券交易所得稅。
核實課稅時,證券交易所得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。納稅義務人在每年報稅時,與所得稅一併報繳。
設算所得的假想範例如下:
假定某人在民國102年賣出股票,成交總金額是100萬台幣。在他賣出的前一天,台股收盤價是10,000點。以設算所得的方法計算,所得比率是0.2%,因此有2000塊的證券交易所得。2000乘以20%的稅率等於400,即是以設算所得的方法解算的證券交易所得稅。
以設算所得課稅時,證券交易所得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。課稅方法是賣出證券時,證券商就會直接扣取稅款(就源扣繳)。
四、如何決定自己該以何種方法課稅?
大多投資人會被歸類於設算所得的計算方法。但假如因個別考量,想換用核實課稅的方法時,可於民國101年12月15日前,向往來券商申請變更。每一年度只能選用一種計算方法,不可於年度當中要求變更,如未提前要求變更,次一年度將延用上一年度的方式。
下列幾類投資人,只可以用核實課稅:
(一)出售興櫃股票10萬股以上。
(二)在上市、上櫃前取得股票,然後於上市、上櫃後賣出。(IPO股票出售10張以下者除外)
(三)非中華民國居民。
民國104年1月1日起,除上述三類投資人之外,當年證券售出金額達十億元以上之個人也需要核實課稅。
五、證券交易所得稅施行年限為何?
民國102年1月1日開始,至民國103年結束,「核實課稅」與「設算所得」兩個方式並行。
民國104年1月1日起,只剩下需要核實課稅的四類投資人要繼續施行核實課稅,設算所得取消。也就是到了民國104年,對於大多數台股投資人而言,證所稅形同消失了。
註:證券交易所得要課稅(核實課稅),當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則可用來抵消其它的證券交易所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