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適逢同好洽詢有關投資選擇權相關疑難,雖個人對這方面沒有著墨,也深覺沒有必要為了可能發生的決策錯誤執行這一類的避險作為,甚至於覬覦超額報酬。幾經思量,還是決意深究箇中精義,期使後進們能夠在充分了解金融商品的前提下,從事相關投資行為。
選擇權就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契約,買方承擔有限的風險(權利金),有權利決定是否要履行契約執行"買"或"賣"的交易行為;賣方理論上須承擔無限的風險,履行契約義務。
買方支付權利金(即選擇權價格)購買後,便有權利在未來約定的某特定日期(到期日)之前或當日,依約定之履約價格(Strike Price),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。此標的物可以是金融商品,例如股票、債券、匯率、利率、期貨等;亦可以是實物商品,例如石油、黃金、貴金屬或農產品大宗物資等。